撤回期限
撤回期限为 14 天,自您或您指定的第三方(承运人除外)实际占有商品之日起计算。如果同一订单分多个包裹送达,则自您收到最后一个包裹之日起计算。
撤回权
最后更新:2026 年 9 月 27 日
如果您是居住在欧盟、欧洲经济区或英国的消费者,您可以在 14 天内无理由撤回购买。企业客户不享有法定撤回权。
撤回期限为 14 天,自您或您指定的第三方(承运人除外)实际占有商品之日起计算。如果同一订单分多个包裹送达,则自您收到最后一个包裹之日起计算。
请在期限届满前以明确的方式(例如信函或电子邮件)告知我们您撤回合同:QIKO CARGO COMPANY LIMITED(香港九龙),FLAT/RM 704, 7/F, BRIGHT WAY TOWER, NO. 33 MONG KOK ROAD, MONG KOK, KOWLOON, HONG KONG,电子邮箱 support@meimeiassistant.com。
您可以使用下面的示范表格,但并非必须。只要在 14 天届满前发出通知即可。
我们将在收到您的撤回通知后不无故拖延地、最迟在 14 天内退还您支付的全部款项,包括标准配送费用。您选择的加急配送超出我们最便宜标准配送的额外费用不予退还。
除非您明确同意其他方式,我们将使用您原来的支付方式退款,您无需为退款支付任何费用。在我们收回商品或您证明已寄回商品之前(以先发生者为准),我们可以暂缓退款。
请在告知我们撤回之后不无故拖延地、最迟在 14 天内将商品寄回至:FLAT/RM 704, 7/F, BRIGHT WAY TOWER, NO. 33 MONG KOK ROAD, MONG KOK, KOWLOON, HONG KONG。只要在 14 天届满前寄出即视为按时。
退回商品的直接费用由您承担。只有当商品价值的减损是由于超出检查商品性质、特性和功能所需的处理方式造成时,您才需承担责任。
(仅当您希望撤回合同时,才需填写并寄回本表格。本表格为欧盟第 2011/83/EU 号指令附件 I(B) 示范表格的中文译本。)
致:QIKO CARGO COMPANY LIMITED(香港九龙),FLAT/RM 704, 7/F, BRIGHT WAY TOWER, NO. 33 MONG KOK ROAD, MONG KOK, KOWLOON, HONG KONG,电子邮箱 support@meimeiassistant.com
(*) 请删除不适用的内容。
您可以打印本页,或把表格内容复制到电子邮件中。